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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真的需要讓分判商被蒙在鼓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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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建造業常用的大部分標準分判合約中,分判商都有義務按照總承建商的進度計劃施工。相對的是,總承建商似乎不願意向分判商提供完整的總工程進度計劃(Master Programme) 或其更新版本。這種做法很可能是為了避免分判商基於其他分判商或甚至總承建商自身造成的延誤而申請工期延長。這種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案例:

澳洲案例 Alstom v Yokogawa Australia Pty Ltd & Anor (No.7) [2012] SASC 49 或許能回答這個問題。

Alstom 是總承建商,而 Yokogawa Australia Pty Ltd & Anor(亦稱 YDRML)為其分判商,負責 Playford發電站翻新及自動化工程中的電氣、控制與儀器工程。YDRML 的分判合約金額為 3,380 萬澳元,大約是總承建合約金額的四分之一。

如我之前的文章(〈建造工程合約的訂立—小心處理(第一部分)〉)所述,Alstom 在擬定分判條款時,是以總承建合約為基礎,再加入特別條款修改部分定義與條文,而非根據總承建合約內容重新起草一份合適的分判合約。由於項目嚴重延誤,業主遂向 Alstom 扣減 1,300 萬澳元的逾期賠償金。

在分攤延誤責任時,一個關鍵問題是:即使合約中沒有明文規定,Alstom 是否仍有責任向 YDRML 提供其最新且準確、並顯示所有相關邏輯關係(logic links)的總工程進度計劃。如果答案是需要的, 那麼分判商YDRML便可能無需為此延誤負責。

由於計劃排程的活動多達數千項,因此需要製作總工程進度計劃以確定施工的順序與時間,並進行前瞻性規劃。大部分活動都有「前置工序」(predecessors)——即前置工序必須先完成或開始後才能進行該活動。例如活動 X 是挖掘工程,那其中一項前置工序極可能是側向支撐工程。

本項目總承建合約指定使用的軟件是 Primavera P3。此軟件與其他排程工具一樣,能動態地重新計算關鍵路徑 (Critical Path),並反映任何延誤對里程碑日期(Milestone Date) 的影響。

無論在香港或澳洲,總承建商通常很少向分判商分享全部的規劃資訊,即使分享,也多是以 PDF方式提供,而非提供 Primavera 或 MS Project 的電子檔,使分判商無法得知總承建商要求之進度背後的邏輯關係。更糟的是,許多總承建商只向分判商提供總工程進度計劃中與其工程相關的活動和開工與完工日期的摘錄部分。

回到本案例,Alstom 多次拒絕向 YDRML 提供 Primavera 計劃的電子檔,僅提供其認為與 YDRML 有關的選擇性摘錄,而且大多省略活動與前置工序的時間關係。法庭審理此案時發現,Alstom 的總進度計劃本身並不完善,里程碑日期被設定為固定日期,因此即使加入延誤,也無法向後推動。

  

法院的裁決:

法院認為,在這項工程中有「數以千計」的活動,若不知道其前置工序或總承建商何時會提供施工場地,YDRML 根本無法正確計劃。法院基於下列三項法律原則,確認 Alstom 須向 YDRML 提供足夠資訊以便其按計劃施工:

  1. 除非合約明確另有規定,雙方均有默示的合作義務;
  2. 所有商業合約均包含默示的「善意行事」義務;
  3. 除非合約明確另有規定,如一方行為阻礙另一方按計劃施工,被阻礙方會被視為已履行相關義務(即「阻礙原則」 (Prevention Principle))。

善意行事的義務:

法院進一步分析是否有默示的善意行事義務,並裁定合作義務與善意義務延伸至:
Alstom 必須提供其 Primavera 進度計劃的完整電子版本,以及施工期間的任何更新版本。
Alstom 未能提供該等資訊,使 YDRML 無法履行其合約義務,構成「阻延行為」(act of prevention)。因此,YDRML 對延誤不需負責,自然也不需負擔任何逾期賠償金。

一些觀點

總承建商不願向分判商提供全面的延誤資訊或完整 Primavera 計劃的原因包括:

  • 防止「配速延誤」(pacing delays)——即分判商可能同時放慢進度以配合總承商的延誤;
  • 避免分判商申請工期延長,特別在總承建商尚未確定是否能從業主方取得延長工期時;
  • 提升自身利潤,並為項目爭取更多緩衝時間(float);
  • 分判商若後期加速施工,其努力可被蠶食而得不到補償。

儘管讓分判商被蒙在鼓裡對總承建商似乎較有利。但看過本案後,更多分判商可能會循司法途徑挑戰總承建商,尤其在涉及誤期 / 拖延成本等問題上。

在 NEC 合約中,雖未使用「善意」(Good Faith) 一詞,但在 Van Oord UK Ltd v Dragados UK Ltd [2021] CSIH 50 一案中,法院指出 NEC 分判合約的條款 10.1「不是單純的願景宣言,而是反映並強化合約中的善意原則」。

總結:

以 Primavera 或 MS Project 格式向分判商提供更新的總工程進度計劃實在易如反掌,這樣既能避免「阻延行為」爭議,也能減少日後糾紛。然而這案例真的能改變總承建商的做法或心態?或許總承建商已經「積重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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